1.上課方式:第一週至第三週行政執行法內容講習,以金錢債務之執行為主(每週二第5、6節;計6小時);第四週起,原則上每二週實習一次,每次4小時,計30小時(實習時間不以週二下午為限,由各實習小組安排) 2.實習地點:法務部臺北執行分署 3.實習方式:全班學生(最多24人)分為8組,每組2-3人,各由一名行政執行官指導實習 4.學期考評:以實習日誌(簡易之心得與建議報告)+期末報告(完整學習報告)為主:無期末考